第(3/3)页 …… “根据以上的证据,事实清晰表明,第二期资金注入的先决条件远未成就。” 律师目光扫过对方律师团,“那么,在此情况下,宏远资本依据协议第7.3条主张的‘重大不利变化’,其性质就值得深入探究。 这究竟是由项目公司(薛氏方)管理不善造成,还是由资金提供方(宏远方)未能满足先决条件、甚至其关联方的行为直接引发的呢?” 此言一出,旁听席一阵细微的骚动。这是直接对宏远资本启动接管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! 宏远资本的律师立刻反驳:“审判长,对方这是偷换概念!先决条件未成就,与项目出现‘重大不利变化’是两回事! 我方启动接管是基于项目整体风险的客观存在,而非某个具体条件的满足与否!” 薛氏律师早有准备,不慌不忙地呈上第二组证据:“请法庭审阅这些材料。 这是关于‘鼎盛拆迁公司’和‘永固建设公司’的背景调查及近期涉及违法违规的部分公开报道、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……相关内部人员的证言笔录……” 律师声音提高了几分,“证据显示这两家被宏远资本指定引入、负责‘老城根’片区关键环节的公司。 一家涉嫌采用不当手段激化拆迁矛盾,另一家涉嫌使用不合格建材,严重损害安置房质量预期。 而它们,都与被申请人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。 我们有理由怀疑,正是这些存在严重问题的合作方,直接导致了‘老城根’片区拆迁停滞、纠纷不断,进而使得第二期资金注入条件无法成就,并最终呈现出所谓的‘项目风险’!” “审判长,如果资金提供方引入的合作方本身就在制造障碍、引发风险, 那么它再以这些自己参与制造或加剧的‘风险’为由,启动对核心抵押资产的强制接管,这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和契约精神吗? 这难道不是一种利用合同条款,行‘以风险制造风险,进而侵吞资产’之实的嫌疑行为吗?” …… “反对!”宏远资本的律师涨红了脸,“对方律师这是在毫无根据地进行恶意揣测和人身攻击!这些所谓证据来源不明,真实性存疑,且与本案无关!” …… 第(3/3)页